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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,南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调整!
2025-07-02 1290 返回列表

日前

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

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

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
提高至885元/人·月

标准自2025年今日起施行

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

↓↓↓

一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
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85元/人·月。

二、调整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

(一)基本生活保障标准

1.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: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155元/人·月。

2.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:启东市、崇川区、通州区、海门区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锡通园区、通州湾示范区为2030元/人·月,海安市、如皋市、如东县为1910元/人·月。

根据《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苏政规〔2023〕8号),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,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。

(二)照料护理标准

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、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,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%、15%、5%,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养老服务、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。具体由各县(市、区)、市各直属园区统筹协调安排。

三、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

集中供养标准为3000元/人·月,分散供养标准为2700元/人·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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